安阳市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市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7102执17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地址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龙泉四门劵村。
法定代表人郭中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祝慰,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晓明,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单位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车站西街11号。
法定代表人杨子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共同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内7102执17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安阳市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段金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徐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