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市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铁路标准件器材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506执恢204号
关于安阳市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齐齐哈尔铁路标准件器材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9)豫0506民初1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齐齐哈尔铁路标准件器材制造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支付安阳市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537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2015年9月5日至2015年11月25日期间的损失以385700元为基数计算,2015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期间的损失以285700元为基数计算,2016年5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期间的损失以168000元为基数计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0%计算);案件受理费4097元,保全申请费3244元,均由齐齐哈尔铁路标准件器材制造厂负担。因被执行人齐齐哈尔铁路标准件器材制造厂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安阳市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调查,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亦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委托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铁路标准件器材制造厂名下无银行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铁路标准件器材制造厂名下无不动产、无车辆。 3、对于申请人安阳市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的齐齐哈尔铁路标准件器材制造厂对哈尔滨铁路房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哈尔滨铁路房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齐齐哈尔铁路标准件器材制造厂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经向申请人释明可采取律师调查令或悬赏方式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不申请。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4537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全部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齐齐哈尔铁路标准件器材制造厂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齐齐哈尔铁路标准件器材制造厂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铁路标准件器材制造厂给付执行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张琰成
法官助理秦毅 书记员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