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8民终23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座。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1年8月29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阳煤千军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济市涑水东街工业新区9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天津**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阳煤千军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千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2019)晋0881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表现在:千军公司与**文公司双方于2017年7月14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三份,2017年8月8日双方签订了技术协议书,双方签订合同后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安装结束后,双方也进行了多次协商,整改,千军公司提出解除合同、返还货款、支付违约金等请求是否成立,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2019)晋0881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重审。
天津**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淮 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牛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