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博凯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阳煤千军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某某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8民终23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座。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1年8月29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阳煤千军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济市涑水东街工业新区9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天津**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阳煤千军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千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2019)晋0881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表现在:千军公司与**文公司双方于2017年7月14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三份,2017年8月8日双方签订了技术协议书,双方签订合同后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安装结束后,双方也进行了多次协商,整改,千军公司提出解除合同、返还货款、支付违约金等请求是否成立,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2019)晋0881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重审。 天津**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淮 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牛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