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源傲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北京中源傲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271执9043号 申请执行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671065120A),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5号海南大厦主楼9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中源傲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74290606N),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西里5号院12号楼05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中源傲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琼0271诉前调确257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4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文书,一、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北京中源傲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双方共同确认,截至2024年4月19日北京中源傲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尚欠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货款91545.54元。北京中源傲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前向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支付货款91545.54元。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二、若北京中源傲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债务,则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有权就全部债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案调解费2701元由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承担,支付于海口市龙华区和顺民商事调解中心。经核算,本案全部款项为92818.72元(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本金91545.54元、执行费1273.1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92818.72元。 本院认为,应将到账案款扣除执行费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到账案款92818.72元中的91545.54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指定账户,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剩余1273.18元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以缴纳本案执行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