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源傲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源傲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1330号之一
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兴发,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嘉欣,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源傲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
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源傲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70元,减半收取2,235元,保全费3,799元,合计诉讼费6,034元,由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沙黎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祁 程
书 记 员 施彩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