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源傲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源傲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133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兴发,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嘉欣,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源傲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中源傲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源傲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655,805.41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财产。现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中源傲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655,805.41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沙黎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祁 程
书 记 员 施彩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