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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诚鑫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年丰酒店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年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685号 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诚鑫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三水年丰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市三水年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中心科技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诚鑫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鑫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三水年丰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丰酒店)、佛山市三水年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丰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诚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年丰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年丰酒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诚鑫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250869元,税金18363元,合计269232元;2、确认原告对年丰投资公司A、B、C栋就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年丰酒店签订《弱电工程合同》三份,约定原告承包年丰酒店A、B、C栋的弱电系统安装工程,总造价为498723元(不含税金),税金由年丰酒店承担。年丰酒店A、B、C栋楼及其土地属于年丰投资公司,当时年丰酒店与年丰投资公司合作开发该酒店。原告依约装修部分工程后,由于年丰酒店董事长家里发生变故,并明确表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原告不得不停工并与年丰酒店对已完工的工程进行结算,工程款为250869元,应计税金为18363元,合计269232元。现经了解,年丰酒店与年丰投资公司解除合作关系,由年丰投资公司收回A、B、C栋楼及其装修。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诉讼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违约金(以工程款和税金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 被告年丰投资公司辩称:一、被告年丰酒店将本案装饰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建,并非受答辩人委托,答辩人也从未以任何方式向该年丰酒店或原告就本案装饰工程作出任何承诺,原告基于其与年丰酒店之间的合同关系起诉答辩人,缺乏起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二、与答辩人签订《综合楼租赁合同》和《合作框架协议》的是案外人***,并非被告年丰酒店,并且前述合同及协议均明确约定了,答辩人与承租人***只是出租合同关系、有条件的预期借款合同关系及预期买卖合同关系,根本不是原告所谓的什么合作关系,答辩人对承租人的承租期间的一切经营行为(包括装修工程支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三、由于承租人***长期拖欠租金及其他费用,构成了严重的违约,经答辩人依法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前述合同及协议并请求法院判令***偿还租金,违约金等,该案已经开庭审理并等候判决,***的代理人当庭已经表示无力继续履行合同并同意解除前述合同及协议,只愿意将其承租的综合楼全部交还给答辩人,但由于该案尚未判决,租赁房屋现仍未交还答辩人。四、由于原告与发包人年丰酒店之间确立的是装饰工程合同关系,而非买卖或者其他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不能要求保留对其装饰物(包括混凝土及其他建筑材料)的所有权或对其行使留置权,原告基于该合同与年丰酒店之间形成的是一般债权(即合同欠款),原告只能要求年丰酒店向其偿还欠款,而不能要求答辩人作为房屋所有人承担任何关联责任。如果年丰酒店由于缺乏合法的授权而导致其与原告之间的装饰工程合同无效,双方可依法相互返还因此从对方获得的合同利益并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但均与答辩人无关。五、答辩人基于租赁合同的约定诉请收回出租房屋,并无偿获得承租人已经完成且形成附合的装饰物,答辩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及其他第三方均没有任何关联,原告要求拍卖出租房屋完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答辩人与本案完全无关,原告在明知没有最起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前提下,滥用诉权向答辩人提出权利主张,已经严重的侵害了答辩人合法权益,并给答辩人造成名誉及经济上的多重损失。对此,答辩人将保留随时向原告索赔的权利。恳请人民法院能够综合审查本案事实和证据,依法驳回原告针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利益。 被告年丰酒店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佛山市三水年丰酒店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12日,其投资者为***、***,法定代表人是***。位于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中心科技工业区范湖小区****(F1)的物业(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权属人为年丰投资公司。2013年4月11日,***(乙方)与年丰投资公司(甲方)签订《综合楼租赁合同》一份,年丰投资公司将其所有的座落于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中心科技工业区范湖小南区B-1-2号综合服务楼A(一、二、三层)、B(一、二层)、C(一、二、三层)幢楼房以及占地红线范围内现有的公共配套调设施出租给***使用,租赁面积11992平方米。租赁期间自2013年5月1日至2028年4月30日共15年,租赁物自2014年1月1日起计收租金。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时,***购置的(可动产部分)设备、设施,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其余不动产部分(装修部分)不得拆除,并保证综合楼的完整性。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时,***无权要求年丰投资公司赔偿其因装修综合楼A、B、C而发生的任何费用和支出,或***发生的搬迁费。***租赁案涉物业后以拟作年丰酒店的经营场所。 2013年8月17日,原告与年丰酒店公司签订《弱电工程合同》,由原告承包年丰酒店的弱电工程,工程价款为280000元(不含税),如开普税6%。结算方式为:1、合同签订后施工人员进场布线后三天内付50000元;2、工程调试完成验收后、春节开张前付90000元;3、开张后第一季度付70000元;4、开张后第二季度付70000元。2013年9月2日,原告又与年丰酒店签订《弱电工程合同》,由原告承包年丰酒店的部分弱电工程,约定工程价款为26800元(不含税)。结算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施工人员进场布线完成后三天内支付全部工程款。2013年10月17日,原告再与被告年丰酒店公司签订《弱电工程合同》一份,由原告承包年丰酒店的弱电工程,工程价为58507元(不含税),合同结算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施工人员进场布线完成后三天内支付全部工程款。上述合同对于年丰酒店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均约定:从逾期次日起计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五支付滞纳金,逾期超五天,原告有权停工,所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由年丰酒店公司负责。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完成了部分工程。2014年7月2日,年丰酒店致函原告,告知因年丰酒店主要负责人***因在2014年5月20日因心肌梗塞病逝,工程要暂时搁置,要求原告结算工程。2014年8月17日,原告与年丰酒店就原告已施工部分进行结算,制定《年丰酒店弱电项已完成工程确认清单汇总》,确认原告已施工部分工程造价为250869元。现涉案工程已全面停工,由于年丰酒店一直没有支付该工程款,原告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2013年6月3日,***与年丰投资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一份,约定年丰投资公司将座落于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中心科技工业区范湖小区南区B-1-2号综合服务楼A、C座(面积10203平方米)及B座一、二层(面积1789平方米)楼房出租给***使用,由***自行装修经营。双方达成如下合作框架协议:一、年丰投资公司为协助***尽快完成该楼房的装修工程及更好地投入经营使用,解决***因装修而需筹集大量资金的需求,年丰投资公司分三笔以借款的方式协助***处理装修工程款的支付问题,具体如下:1、综合楼A座装修完毕后三日内年丰投资公司借款***200万元,综合楼B座装修完毕后三日内年丰投资公司借款给***100万元,综合楼C座装修完毕后三日内年丰投资公司借款给***200万元,借款利息按月息1.5%计算,借款期限均为一年,按每笔借款合同的约定,分别按笔一次还本付息(具体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细化)。二、租赁、转让的约定:(一)、***租赁年丰投资公司综合楼用于酒店经营,***应于购买该综合楼前按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二)先租后买方式转让综合楼。***购买综合楼包括A、B、C三座,具体方案如下:(1)双方达成了“在约定的租赁期限内,先租后买”的意向;(2)年丰投资公司同意***于租赁期前三年内,无条件将综合楼以转让价33000000元转让给***;(3)***于三年内款未能购买的,则双方按租赁合同继续履行。2015年8月11日,年丰投资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解除年丰投资公司与***签订的《综合楼租赁合同》及《合作框架协议》;2、***偿还所欠租金2238612元;3、***偿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975983.90元;4、***支付自2015年8月起的占用费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5、***已经完成的全部的装修无偿归年丰投资公司所有或由***限期拆除;6、***立即拆除其承租的房屋内外脚手架及空调等物品或由年丰投资公司自行处理;7本案诉讼费由***负担。本院作出(2015)佛三法乐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年丰投资公司与***签订的《综合楼租赁合同》、《合作框架协议》于2015年9月23日解除;……四、***在涉案房产(位于佛(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中心科技工业园区范湖小区****综合服务楼A、B、C成的全部装修归年丰投资公司所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原告与年丰酒店签订的《弱电工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涉案的工程虽没有完工,但被告年丰酒店因投资者家庭原因,无力再维持酒店的正常运作,年丰酒店致函原告搁置装修工程进行结算,同时年丰酒店的场地租赁合同也被本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判决解除,涉案的工程已无继续施工的必要。被告年丰酒店应向原告支付已完成部分弱电项目的工程款,经双方结算,该部分工程款为250869元,现原告诉请被告年丰酒店支付,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弱电工程合同》虽然约定工程款不含税金,但双方签订的三份《弱电工程合同》对于税金的负担问题约定不一,双方结算时亦没有对税金问题达成明确的约定,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已经为被告开具发票,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承担税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弱电工程合同》约定,被告年丰酒店逾期付款的,从逾期次日起计每逾期一天按千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现被告年丰酒店违约条件已成就,被告年丰酒店需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原告主张违约金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9月16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被告年丰投资公司应否对年丰酒店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问题。虽然本院判决完成的全部装修归年丰投资公司所有,使得年丰投资公司的物业因添附而增值,但该处理结果系基于年丰投资公司与***在《综合楼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主张权利。被告年丰投资公司并非《弱电工程合同》的相对方,年丰投资公司与***之间的《合作框架协议》也未实际履行,现有证据未能证实年丰投资公司与涉案装修工程存在关联,所以原告诉请被告年丰投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原告诉请的优先受偿权方面。被告年丰酒店将综合服务楼A、B、C座租赁后拟作其经营场所,年丰酒店只是涉案物业的承租人,非产权人,法律并无规定施工人可对租赁物主张优先受偿权,原告该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年丰酒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三水年丰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诚鑫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0869元及相应的违约金(以250869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16日起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诚鑫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66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三水年丰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