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607执恢16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诚鑫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人民西路1号303自编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555558622W。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金辉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月桂一路1号四座102之一,注册号:440683000024159。
法定代表人:***。
关于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诚鑫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金辉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7民初20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佛山市金辉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向佛山市三水区诚鑫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清偿工程款131533.46元及违约金45000元。因***、佛山市金辉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于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粤0607执2023号,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该案终结本次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申请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标的为12677.58元,执行费为2083元。
本院在执行涉被执行人***的系列执行案过程中,以(2017)粤0607执3865号案为主案,经向国土城建、银行、车管所等部门调查后,于2017年12月1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健力宝北路27号北座之11房产(房产证号:C3××14,土地使用权证号:20051102212)。经依法评估后,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变卖)平台公开拍卖上述房产,拍卖得款166288元,并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003.02元,本案执行到位案款合计169291.02元。因上述执行款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所欠的全部债务,故本院制作方案予以分配,本院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诚鑫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分得28866.62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佛山市金辉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鉴于被执行人***、佛山市金辉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现暂无财产可供本院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供本院执行的,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金辉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执行情况后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607执恢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