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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诚鑫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607民初3002号 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诚鑫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人民西路1号303自编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555558622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贝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 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诚鑫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于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应诉材料,需公告送达,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需给予被告新的举证答辩期,故本案于2018年10月25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第一次开庭时,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时,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两次开庭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作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对佛山市金辉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辉龙公司)、***欠原告的工程款131533.46元、违约金(以本金131533.46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扣减已支付的79366.6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被告对金辉龙公司、***欠原告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金辉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607民初2091号民事调解书,由于金辉龙公司与***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告提出要申请银行贷款,须取消该案的执行并解除银行账户的查封,且承诺分期偿还欠款。2017年7月25日,原告及金辉龙公司、***、被告共同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金辉龙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前支付30000元、同年8月25日前支付40500元、同年9月25日前支付40500元、同年10月25日前支付40533.46元,被告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另约定,如有任何一期款项未能按约定时间及金额履行义务的,原告有权立即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并有权请求法院继续强制执行截止至2017年6月22日的工程款、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金额,以及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同时解除了***账户的冻结措施。法院作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书[案号:(2017)粤0607执2023号之一]。但是,金辉龙公司及***仅偿还了50500元。后原告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并申请追加被告作为被执行人,法院作出了(2017)粤0607执异13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原告的异议请求,告知原告另行起诉。在原告申请恢复执行后,收到了执行分配款28866.62元,故此,原告确认金辉龙公司及***向原告共计支付了79366.62元。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民事调解书原件一份,拟证明原告及金辉龙公司、***之间调解的事实; 2、强制执行申请书、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原件各一份,拟证明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申请强制执行金辉龙公司及***财产的案件; 3、执行和解协议书原件一份,拟证明被告自愿对上述调解书确认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4、(2017)粤0607执202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原件一份,拟证明原告与金辉龙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法院裁定终结了本次执行; 5、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原件一份,拟证明原告已向法院申请恢复对金辉龙公司、***的强制执行; 6、(2018)粤0607执恢16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原件一份,拟证明法院对原告恢复执行的申请已登记立案; 7、增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原件一份,拟证明原告向法院申请增加被告为被执行人; 8、(2017)粤0607执异133号执行裁定书原件一份,拟证明原告已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申请,法院裁定驳回异议,告知另行起诉; 9、(2018)粤0607执恢16号执行裁定书原件一份,拟证明在2018年8月底,原告通过法院执行分配得到28866.62元,法院暂无发现被执行人金辉龙公司及***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对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此,本院确认原告诉请的事实。 本院认为,《执行和解协议书》是原告及金辉龙公司、***、被告四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在协议书上对金辉龙公司及***在(2017)粤0607民初20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签名予以确认,故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对(2017)粤0607民初20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佛山市金辉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对佛山市金辉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迟延履行(2017)粤0607民初2091号民事调解书应支付的债务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5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陆***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