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7民初3002号
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诚鑫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人民四路1号303自编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555558622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贝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
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诚鑫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诉讼请求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收入16351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之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提供担保的粤E×××××小型轿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