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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诚鑫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607执4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诚鑫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人民西路1号303自编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555558622W。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1月3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 关于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诚鑫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7民初30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支付工程款97166.84元及利息;2、支付诉讼费4908元;3、支付本案执行费1431元,以上合计103505.8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另案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健力宝北路27号南座504房产,分配给本案申请执行人4908元,登记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粤E×××××、粤E×××××号机动车,此外除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证券、工商、互联网银行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 2.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贷款、任职、高消费等行为进行限制、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控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上述调查结果及执行行为予以认可,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行为,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607执4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邓文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