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85408号
原告:北京建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路****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2月23日出生,北京建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新创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顺义区***镇六村村委会东侧1500米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建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北京新创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原告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建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