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创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新创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85408号 原告:北京建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路****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2月23日出生,北京建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新创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顺义区***镇六村村委会东侧1500米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建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北京新创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原告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建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