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创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新创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智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2民初12452号
原告北京新创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六村村委会东侧1500米,组织机构代码:55314X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智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柳园路556号5幢1455室,组织机构代码:63134X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
委托代理人**,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新创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智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新创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智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新创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新创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