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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拓科技(西安)有限公司与三合(北京)探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民申23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视拓科技(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神舟三路十一科技西北大厦14层东户1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三合(北京)探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3号楼15层2单元1218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视拓科技(西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拓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三合(北京)探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合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1民终26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视拓公司申请再审称,(一)视拓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案涉《销售合同》的签订时间是2020年9月7日以后。一、二审法院对于涉案《销售合同》的签订时间错误认定为2020年8月7日,关乎三合公司提交证据“《PurchaseOrder》订单和《报关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三合公司本身是该产品代理商,有大量同种类型的产品存放于其公司中,其提交的照片证据未注明拍摄时间、地点、无设备编码,无产品生产日期,并不能证明照片中的设备就是案涉设备。三合公司并未将案涉设备采购回其办公场所。(二)三合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提交的证据《PurchaseOrder》订单中记载:三合公司向加拿大厂商下订单的时间是2020年8月10日。在2020年8月7日至9月7日期间视拓公司同三合公司对于案涉合同的内容和条款一直在协商。三合公司在2020年8月10日就向加拿大厂家订货的行为明显不符合交易习惯,且违背常理。且三合公司提供的订单以及报关单均只有其单方盖章,并无其他第三方的盖章或签字,并不能证明其订单以及报关单中的设备就是案涉设备。(三)视拓公司在一审提交的证据《索赔函》中三合公司已明确告知视拓公司:“因视拓公司无法支付合同款和履行合同,三合公司已将设备返还给国外厂商”。但在一审庭审中,三合公司又谎称该设备现仍在其办公室。(四)案涉《销售合同》约定三合公司收到全额货款后10天内货到视拓公司单位所在地。合同签订后视拓公司未按照约定向三合公司支付预付款,案涉合同未达到约定的履行条件,一审、二审法院仍判令视拓公司向三合公司支付剩余990000元货款,无事实法律依据。案涉《销售合同》属于双务合同,一审、二审法院仅判决视拓公司向三合公司支付剩余990000元货款,但未明确三合公司交付产品的义务,使得视拓公司的权利无法得到保证,法律适用错误。(五)三合公司在《索赔函》中明确告知视拓公司,其已将设备退回加拿大厂家,即案涉合同标的物已不复存在,在此情况下案涉合同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失去了继续履行的基础和意义,故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应予以解除。(六)视拓公司提交三合公司业务对接联系人***的书面证言,证明案涉《销售合同》签订时间为2020年9月7日之后,视拓公司向三合公司采购的设备属于通用设备,非定制设备,视拓公司也未向三合公司提出定制化要求。请求:一、撤销一、二审判决;二、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提审改判驳回三合公司的全部诉请、解除视拓公司同三合公司之间签订的《销售合同》、三合公司返还视拓公司已支付的50000元货款;三、一审、一审反诉、二审的诉讼费由三合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案涉双方对签订的《销售合同》效力均无异议,亦均认可合同约定视拓公司应先给付货款后再由三合公司交付货物,且视拓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现视拓公司主张的合同生效时间认定错误、合同磋商期间三合公司自行备货、三合公司是否已实际备货等节,均不影响对视拓公司存在未按合同预定支付货款的违约行为的认定,视拓公司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三合公司诉请继续履行合同,应予支持。视拓公司不享有案涉合同解除权,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其解除合同的诉请,于法有据。视拓公司提交的***书面证言,亦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 综上,视拓科技(西安)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应予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视拓科技(西安)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