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四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王某某、青岛四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203执21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青岛四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杭州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青岛四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青岛四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扣划案件款金额为人民币29523.92元(含执行费338元),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18日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9]第2175号裁决书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