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四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众志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四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14民初4838号 申请人:青岛众志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328号2号楼1406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595293761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四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瑞源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24041967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众志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四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6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由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四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二年,银行存款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