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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常州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831民初3244号 申请人:杨某某,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溧阳市。 被申请人:常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被申请人:某单位,住所地金湖县。 申请人杨某某与被申请人常州某有限公司、某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某某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州某有限公司、某单位所有的价值58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常州某有限公司、某单位所有的价值58000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420元,由申请人杨某某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1)苏0831民初3244号 : 申请人杨某某与被申请人常州某有限公司、某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某某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州某有限公司、某单位所有的价值58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据此,本院作出(2021)苏0831民初3244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附件:(2021)苏0831民初3244号民事裁定书。 二○二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