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8737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宏林,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悦,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某,女,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6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1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樊 杰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林金晶
书 记 员  汪春兰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