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8737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宏林,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悦,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某,女,该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作出(2022)沪0114民初87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0,000元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采取的冻结银行账户内存款160,000元及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樊 杰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林金晶
书 记 员 汪春兰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