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8737号
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宏林,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悦,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根据案情需要,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樊 杰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林金晶
书 记 员  汪春兰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