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225民初5503号
原告:***,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安宁,安徽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南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075641005Q,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工业园区东三环。
法定代表人:张玉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全,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73924415T,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府前西路**。
法定代表人:温彩红,该公司经理。
被告: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317624580,住,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二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陆轶凡,该公司董事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兵,男,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阜南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安宁,被告阜南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全、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兵到庭参加诉讼。庭后,原告***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对其伤残等级和误工、护理、营养期限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准,委托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20年9月22日鉴定意见作出后,本院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原告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安宁,被告阜南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全、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5741.09元。被告承担诉讼费。
2020年9月23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5741.09元、误工费16264.80元、护理费8132.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营养费18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300元,合计34830.29元。
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原告位于阜南县经济开发区**花园14﹟二单元回迁房正在装修中。1月3日早上,原告乘座单元房所在上下楼电梯下楼外出办事回来时,因电梯出现故障一直停在高层,被告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时,未放置安全警示牌及其他提醒安全的设施,且一楼电梯门一直处于打开状态,加上楼道漆黑,作为小区管理服务的被告阜南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也未安排人员提醒或采取安全措施,导致原告坠入电梯井内摔伤。
被告阜南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辩称,被告阜南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是阜南县经济开发区**花园小区物业管理方;小区电梯是被告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所提供,也是该公司进行安装调试、维修,有关合同是与阜南县经济开发区所签。原告在该小区拥有一套二期建设的回迁房;本案事故发生时二期所建房没有正式交付,但早已分配,回迁户就建好的各自分配房部分进行了装修。涉案电梯发生事故时正在安装调试,没有正式启用,被告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也未就小区电梯已安装调试完毕可正常使用与被告阜南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交接,被告阜南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更没有告知原告涉案电梯可以正常使用。事故系原告与被告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之间的纠纷;原告向法庭出的两份证明是其公司所出具,证明内容中的出现故障维修指的是电梯在安装调试阶段,没有正式启用,只有被告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公司工作人员来安装调试电梯时门才打开,平时电梯是关闭的,电梯门打不开。被告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在小区进行电梯安装施工中发现过有住户乘坐未有安装调试好的电梯上下楼装修自己房子,也口头劝导过,但没有采取过其他措施;要求依法判决。
被告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辩称,被告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是独立法人,有独立资产;阜南县经济开发区**花园电梯是被告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所提供并由该公司承接安装调试及后期的保养及维护,是与小区承建商签订的有关合同。2019年1月3日早上,被告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施工人员正在为该小区原告房所在单元一楼安装电梯,电梯内外没有监控,原告要乘坐电梯上楼,现场安装人员高国宾进行阻止,告知电梯在安装调试阶段不能乘坐,有安装人员在一楼以下1米地下电梯井道作业施工,安装施工领班高昆庆也在场。原告听后未再乘坐电梯,高国宾看到原告走后就下到电梯井道安装施工,这时原告又回来强行跨入电梯,此时电梯轿厢已升到2楼,原告就直接掉落并砸在高国宾的身上后滚落到电梯井道底坑,造成受伤是事实。后被告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及时报警,并于当天在阜南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询问时把当时的情况都进行了叙述。本案发生事故时,涉案电梯正在安装调试阶段,尚未交付使用,该小区电梯验收合格是在2019年11月7日,验收合格后才取得使用资格。原告所述乘坐电梯上下楼不现实,被告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施工人员不在进行电梯作业(安装调试)的情况下电梯供电由其公司控制,电梯处于停电、关闭状态,但在作业时确有住户乘坐电梯上下情况,被告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告知作业人员电梯没有验收合格,不允许他人乘坐,没有采取其他措施。原告作为一个成年人在被告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现场施工人员已阻止并且没有电梯轿厢的情况下,故意强行跨入电梯,具有重大过错,是故意碰瓷行为,从事实和法律上被告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没有任何责任,亦不承担责任。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在阜南县经济开发区**花园小区14﹟二单元有一回迁住房,被告阜南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是该小区物业管理方。小区电梯为被告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所提供并由该公司对小区电梯进安装调试及后期的保养及维护。原告在装修自己的回迁房期间,于2019年1月3日早上乘坐住房所在单元楼电梯上下楼外出办事回来时,一楼电梯门前指示灯未亮,电梯门处于打开状态,轿厢内没有亮灯,原告进入电梯内一脚踩空,坠落1米多的电梯井内摔伤。
原告受伤当日入住阜南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多发性软组织损伤;左膝半月板损伤。2019年1月25日出院,开支医疗费5741.09元(票据1张)。出院医嘱:院外继续对症治疗,后期如行走疼痛酌情进一步治疗,门诊随诊等。
根据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安徽开衡司法鉴定所对其损伤致残程度、三期进行鉴定(书号:2020-1733号;时间:2020年9月21日),鉴定意见为:原告构不成伤残;原告损伤建议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原告开支鉴定费1300元(票据1张)。
原告当庭自认:其家庭是2019年3月20日正式入住阜南县经济开发区**花园。因装修住房,事故前原告多次坐涉案电梯上下;原告房所在单元楼住户很多也在装修房,需上下楼时也多是乘坐涉案电梯。原告平时乘坐该电梯时电梯门前指示灯正常亮,电梯门能正常开启,电梯门开时轿厢内灯是亮的,电梯前走廊及电梯内监控没有安装。事故当天原告已坐该电梯上下过一次,电梯正常;发生事故时,电梯门前没有正在安装或维修警示等标志,也没有护栏等阻拦设施。
被告阜南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庭自认:本案事故发生时,被告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正在安装调试小区电梯,电梯没有正式启用,没有与被告阜南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就电梯安装调试完毕可正常使用进行交接,被告阜南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也没有告知原告涉案电梯可以正常使用。安装调试电梯期间,只有被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作业人员安装调试电梯时电梯门才能打开,平时电梯是关闭、停运状态。被告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在进行电梯安装调试作业中发现过有住户乘坐电梯上下楼装修自己房子,口头劝导过,但没有采取过其他措施。
被告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当庭自认:发生事故时,涉案电梯正在安装调试阶段,尚未交付使用,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才可以使用。当时公司安装人员正在一楼以下1米的地下井底坑安装涉案电梯,原告要乘坐电梯回家,安装人员进行了阻止,告知电梯在安装调试阶段不能乘坐,原告听后未再乘坐电梯,看到原告走后安装人员继续安装施工,原告又回头强行闯入电梯,但电梯轿厢已升到2楼,原告就直接掉落并砸在施工人员身上后滚落坑底,造成原告受伤。其公司在不安装调试作业的情况下电梯的电是由公司控制,电梯处于停电、关闭状态,但在作业时确有住户乘坐电梯上下情况,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告知作业人员电梯没有验收合格,不允许他人乘坐,没有采取其他措施。
另查明:原告系阜南县经济开发区**社区居民。被告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是独立法人,有独立资产。
本案误工、护理费的赔偿标准,本院参照2019年度安徽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每人每年平均工资49472元,每人每天135.54元(49472元÷365天)执行;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标准,本院参照2019年度阜阳市公务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50元执行。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2019年1月3日早上,原告在阜南县经济开发区**花园小区14﹟二单元一楼乘坐电梯时,因电梯正在安装,轿厢未停靠一楼且电梯门处于打开的状态,原告进入电梯踏空坠落受伤。事故发生时,电梯门外未设置警示标志及防护设施。
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有一定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乘座电梯时对自身安全负有审慎的注意义务。原告于事故发生当天已坐涉事电梯上下过一次,亦自认此前也多次乘坐该电梯上下,电梯指示灯正常亮,电梯门开时轿厢内灯亮,而事发时电梯指示灯未亮,电梯门开着,轿厢内没有亮灯;其在乘坐电梯时应当看清电梯中的情况后才进入,若其正常看清电梯轿厢未在1层,可以避免进入电梯摔伤损害事实的发生;而本人疏于观察、疏心大意,系本次事故发生的一定原因,本人对此应负相应责任。被告阜南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是涉案小区的物业管理方,对小区负有日常管理之义务。但本案事故发生时,涉案小区电梯尚未正常交付使用,系正在被告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安装调试中,被告阜南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正在安装调试中的涉案电梯暂无安全管理之责,无对正在安装的电梯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电梯口张贴安全警示标志义务,原告受伤与其公司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驳回。被告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在安装调试涉案电梯时,应当尽到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的责任。未作业时电梯由其公司控制,不通电,无法使用,而在安装调试作业中,电梯通电,电梯有时能使用,且发生过他人在其公司安装调试作业中乘坐电梯上下楼的情况,为了保证安全,被告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应在电梯口应设置张贴安全警示标志,采取设置防护栏等阻拦设施,但均未有,其公司采取的措施仅是告知施工作业人员电梯没有验收合格,不允许他人乘坐电梯、施工人员口头劝导过乘坐电梯者;发生本案事故时,电梯门是处于开的状态,被告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未能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系原告踏空跌落的主要原因,应对原告的损伤承担主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应驳回。综合原因力大小及过错程度,本院认为原告、被告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的责任划分以2:8为宜。被告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辩称原告在被告公司现场施工人员已阻止并且没有电梯轿厢的情况下,故意强行跨入电梯井,具有重大过错,是故意碰瓷行为,因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5741.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50元×22天);原告误工时间,根据鉴定意见为120天,误工费16264.80元(135.54元×120天);原告受伤住院治疗,住院治疗期间确需人员护理,根据原告提供的住院病历记录,护理为1人,时间根据鉴定意见为60天,护理费8132.40元(135.54元×60天×1人);原告受伤住院治疗,确需加强营养,根据伤情需要和当地生活水平及鉴定意见等实际情况,本院酌情确定营养费1800元;原告要求赔偿交通费,因未提供合法票据,本院不予支持。
上述合理损失总计为33038.29元,由被告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赔偿80%,计款26430.63元(33038.29元×80%)。鉴定费1300元,根据案件实际,由原告负担260元,被告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负担10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6430.63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阜南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5元,被告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负担231元;鉴定费130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260元,被告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负担10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侯 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