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民终5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二路198号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317624580。
法定代表人:陆轶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跃祥,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鹏,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尔法公司)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21)皖0421民初2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阿尔法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阿尔法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78元,减半收取1989元,由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江志珍
审 判 员 代 奇
审 判 员 刘富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钰媛
书 记 员 张慧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