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571号之一
原告: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二路198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陆轶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宏林,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悦,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银翔路609号2101室。
法定代表人:戴哲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静,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毫杰,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双方暂无法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应当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徐 健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玉洁
书 记 员  王伊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