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571号之二
原告: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二路198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陆轶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宏林,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悦,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银翔路609号2101室。
法定代表人:戴哲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静,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毫杰,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20元,诉讼费合计1,345元,由原告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付)。
审 判 员  徐 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玉洁
书 记 员  王伊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