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6114号
原告:***,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跨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蓝天花园小区18号楼1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跨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