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跨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跨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6114号 原告:***,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跨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蓝天花园小区18号楼1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跨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