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代筑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时代筑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2017号
原告:北京时代筑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8425室(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邹明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晨光,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安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甲1号。
法定代表人:王贤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群,男,199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原告北京时代筑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时代筑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现向本院表示希望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故申请撤诉,且明确表示不同意交纳诉讼费,亦同意本案按原告北京时代筑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北京时代筑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意见,本案应按原告北京时代筑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时代筑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 磊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邓良莹
书 记 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