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603民初6608号
原告:廖某,女,1982年10年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公民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xxxxxxxxxxxx。
负责人:蔡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金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天府新区兴隆街道创意北路558号2栋30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xxxxxxxxxxxx。
负责人:纪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xxxxxxxxxxxx。
负责人:叶某,该公司董事。
被告:蔡某,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公民身份证号XXX。
被告:苗某,女,汉族,1985年5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公民身份证号XXX。
原告廖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四川金川某有限公司、四川某有限公司、蔡某、苗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4日立案后,原告廖某于202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保全费收取500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陶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