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1民初7433号
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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