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5)川2021执837号
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与四川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24)川2021民初49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四川某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4881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缴纳执行费2132.26元。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