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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3民初25679号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某,系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某某,系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重庆某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某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4年12月10日向原告刘某某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刘某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计1075元,退还1075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