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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县某某水泥制品厂与四川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15104号 原告:和田县某某水泥制品厂,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县。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 原告和田县某某水泥制品厂诉被告四川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 本院受理后,2022年9月23日,和田县某某水泥制品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和田县某某水泥制品厂自愿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和田县某某水泥制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80元,由和田县某某水泥制品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