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603民初897号
原告:广安经开区庆国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石滨路1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信和信(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正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育仁北路11号1栋1**18层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则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安市中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奎阁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经开区庆国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四川正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安市中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安经开区庆国建材经营部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于2024年4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安经开区庆国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安经开区庆国建材经营部负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