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22民初1788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
被告:大才乡******,住所:湟中县。
法定代表人:**,寺管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冶勇,青海***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正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大才乡******、第三人四川正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76.43元,减半收取计5,788.2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