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14民初14911号
原告:***,男,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区。
被告:酉岛泵(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发区高新路9号。
法定代表人:吉川宣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人事总务课长。
原告***诉被告酉岛泵(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因经济赔偿金、代通知金、油补、年假工资、防暑降温费、病假工资及未及时办理离职手续造成的无法就业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无法交纳造成的经济损失等事宜于2017年11月13日起诉被告酉岛泵(天津)有限公司,案号为(2017)津0114民初13675号,本院对上述案件已作出判决,但原告***于2018年2月提出上诉请求,其处理结果与本案有直接关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等待(2017)津0114民初13675号案件的处理结果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故对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