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9006民初3844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门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分公司,住所地:天门市钟惺大道88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电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恢复***与电信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2、电信公司支付2019年未足额发放的岗位工资3636元,停发的绩效工资50445元,停发的各种福利补贴16200元,补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绩效78860.98元,各项福利补贴14000元,补缴各类社会保险费用;3、电信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中电信鄂(2019)39号文件系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电信公司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而依据该文件解除与***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二、2018年底,电信公司调整***工作岗位,没有与***进行协商,依法履行劳动合同变更手续;电信公司制订的员工绩效管理办法未履行告知员工义务,2019年1月至9月,电信公司无任何理由停发***的绩效工资,并从4月开始调低岗位工资。电信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的合法权益。三、电信公司在考勤通报中所列举的*****事实不真实。四、2019年1月至9月,***未受到任何通报批评和处分,但其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及福利补贴大幅减少,电信公司通报*****并以此为依据解除劳动合同之前,未按流程批评教育、谈话提醒,与电信公司对违法或犯罪的其他员工的处分相比,显属不公。
电信公司辩称,一、***与电信公司已于2019年9月10日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仲裁已经超出仲裁时效,应予以驳回;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于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长期未到岗上班,***于2019年4月收到调岗通知书后,于2019年5月5日到岗监控中心,仍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电信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结合***的工作业绩进行奖惩,调整薪酬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应当予以保护;三、***在电信公司任职期间,电信公司为***足额发放相关的薪资,并缴纳相关的社会保险,***诉请各项待遇不明确,未列明依据和来源;四、电信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1日,电信公司作为甲方、***作为乙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了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与福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的解除等条款。工作内容条款约定:(一)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工作,乙方的岗位名称、职责及生产(工作)的数量、质量、工时、服务等要求,按岗位协议书及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二)乙方同意并承诺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不断提高职业技能,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维护甲方的正当利益,服从甲方的管理。甲方保证劳动用工制度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劳动报酬条款约定:(一)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及工作绩效按甲方薪酬制度确定劳动报酬,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三)甲方可以根据公司业绩、市场行情及乙方的工作业绩和能力,按甲方薪酬制度对乙方的薪酬待遇进行相应的调整。劳动纪律条款约定:(一)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乙方奖励或惩处。甲方的规章制度因违反法律、法规,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根据国家及上级主管单位有关规定可以制定新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也可以对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乙方同意服从甲方新制定的或修订后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若本合同条款与甲方新制定的或修订后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相抵触,按新制定的或修订后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执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款约定:(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依法解除本合同:……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2018年12月20日,电信公司以中电信天门〔2018〕179号文件印发《关于明确劳动纪律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了考勤管理制度、请休假审批制度,劳动纪律考核结果应用等,明确“**达2次的,取消当月月度绩效和相关福利补贴;连续**时间超过十五天或全年累计**时间超过三十天,公司可依法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次日,***所在的销售和渠道服务部在电信公司内网向***及其他员工推送上述通知,要求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2019年1月28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中电信鄂〔2019〕39号文件印发《中国电信湖北公司员工管理办法(试行)》(经中国电信湖北公司四届一次职代会审议通过),该办法规定:员工应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公司对员工存在违反公司劳动工作纪律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和经济处罚,经济处罚包括扣发绩效工资、停发绩效工资、降低岗位工资档次、停薪等。同时,该办法还规定: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连续**达到15天或年度累计**达到15天的,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同年1月30日,销售和渠道部在电信公司内网系统向***及其他员工推送该管理办法。
2019年4月23日,电信公司向***发出通知书,告知“***从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未到岗上班,属**行为,限你于2019年4月30日之前到天门市分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于同年4月26日收到该通知。电信公司在2019年***未到岗期间,以及***到岗后,都向其发放了岗位工资,其标准均为2350元。2019年5月5日,***到网络操作维护中心报到,该中心拟安排其从事机房监控值班工作,考虑***需要熟悉业务,部门领导安排***先上行政班,即每星期周一至周五早八点晚五点在机房上班,跟值班人员学习和熟悉业务。***表示服从安排。在熟悉业务期间,***经常缺岗,其中2019年5月、6月、7月分别**7天、11天、23天。电信公司在2019年6月、7月考勤通报中直接通报了***的**行为。2019年5月,电信公司给***发放了部分绩效工资,2019年6月、7月因***多次**,电信公司停发其绩效工资。2019年8月22日电信公司以***自2019年5月1日起,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未到岗上班,**41个工作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中国电信湖北公司员工管理办法》(中电信鄂[2019]39号)第五十一条以及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拟与***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电信公司人力资源部向所在工会予以告知,中国电信集团工会湖北省天门市委员会于2019年8月23日召开工会代表会议,听取有关情况和处理意见后,与会代表一致同意与***解除劳动合同,并函告电信公司。
2019年9月10日,电信公司向***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自2019年9月10日,与电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同年10月22日,***通过邮政快递签收了该通知书。
2020年9月7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电信公司支付2019年4月至9月未足额发放的岗位工资3636元,支付2019年1月至9月停发的平均月度绩效工资50445元,支付1月至9月停发的员工各项福利16200元,补发2019年10月至今的岗位工资、平均月度绩效合计78860.98元,支付2019年10月至今的员工各项福利14000元,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2019年10月至今的各种养老保险金,恢复***与电信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2020年11月4日,天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天劳人仲裁字[2020]2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全部仲裁请求。***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因是否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及给付工资、福利等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电信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二、电信公司是否应支付***未足额发放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及各种福利;三、电信公司是否应为***补缴2019年10月以后的社保费用。
关于电信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本院认为,敬业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亦是劳动者的基本素质之一,不得**更是众所周知的劳动纪律。《中国电信湖北公司员工管理办法》(中电信鄂中电信鄂〔2019〕39号文件)系电信公司上级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该规章制度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电信公司与***签订的劳动合同,电信公司将该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符合双方的约定,且在施行之前,电信公司通过其内网将该规章制度向包括***在内的员工进行了推送,履行了其公示义务。故《中国电信湖北公司员工管理办法》(中电信鄂中电信鄂〔2019〕39号文件)依法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在2019年5月、6月、7月共计**41天,严重违反了电信公司的劳动纪律,电信公司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和规章制度,并经所在工会同意,解除与***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的规定。
***称**是因为身患疾病,但其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且即便属实,亦不是其**的理由,其应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还称,电信公司通报其**并以此为依据解除劳动合同之前,未按流程批评教育、谈话提醒,与电信公司对违法或犯罪的其他员工的处分相比,显属不公,本院认为,电信公司对其他员工的处分与本案无关,且***在因违反劳动纪律调岗后,未能吸取教训,仍不断**,违反了电信公司规章制度中的明确规定,电信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明显失当情形。故主张恢复与电信公司的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电信公司是否应支付***未足额发放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及各种福利。本院认为,***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均未到岗上班,2019年5月起至解除劳动合同前,每月均存在**行为,电信公司依照劳动合同、制定且经过公示的规章制度停发绩效工资及各种福利合法合规,故本院对***要求电信公司补发绩效工资及各种福利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无论是否到岗,电信公司均为其发放了岗位工资,岗位工资标准2350元没有因为调岗而产生变化,故***认为调岗后电信公司调整其岗位工资与客观事实不符,其要求支付2019年未足额发放的岗位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称电信公司调岗后绩效、奖励工资较以前差异巨大,电信公司未与其协商,依法履行合同变更程序,调整岗位违法。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工作内容条款约定了电信公司可以自主安排***的岗位,故对***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电信公司是否应为***补缴2019年10月以后的社保费用。本院认为,电信公司与***于2019年10月解除劳动合同属合法解除,***要求补缴合同解除后社保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 巍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