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96民终6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门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分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钟惺大道88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分公司(以下简称天门电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20)鄂9006民初3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依法改判***与天门电信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支持***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天门电信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天门电信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没有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所在的工会组织也未同意天门电信公司与***解除劳动关系。双方于2006年4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属部门是销售和渠道部,天门电信公司无故将***调岗到网络操作维护中心,没有履行任何的书面告知义务,直接以***无故**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因病住院期间已经电话请假,不属于无故**。相比天门电信公司其他员工有违法犯罪行为均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天门电信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实属不公,应当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2、天门电信公司未与***协商、沟通,也未履行劳动合同变更程序,单方面扣减工资、绩效及相关福利待遇于法无据。3、天门电信公司应当为***补缴2019年10月以后的社保费用。
天门电信公司辩称,1.天门电信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合法。***自2019年5月1日起在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未到岗上班,**41天,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符合员工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天门电信公司已向工会予以告知,工会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后,与会代表一致同意与***解除劳动合同。天门电信公司依法向***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故天门电信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2.天门电信公司在***工作期间,已经足额发放其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其该项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天门电信公司与***于2019年10月解除劳动合同后,已经没有义务为其缴纳之后的社保,该项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恢复***与天门电信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2、天门电信公司支付2019年未足额发放的岗位工资3636元,停发的绩效工资50445元、停发的各种福利补贴16200元,补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绩效78860.98元,各项福利补贴14000元,补缴各类社会保险费用;3、天门电信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6年4月1日,天门电信公司作为甲方、***作为乙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了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与福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的解除等条款。工作内容条款约定:(一)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工作,乙方的岗位名称、职责及生产(工作)的数量、质量、工时、服务等要求,按岗位协议书及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二)乙方同意并承诺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不断提高职业技能,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维护甲方的正当利益,服从甲方的管理。甲方保证劳动用工制度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劳动报酬条款约定:(一)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及工作绩效按甲方薪酬制度确定劳动报酬,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三)甲方可以根据公司业绩、市场行情及乙方的工作业绩和能力,按甲方薪酬制度对乙方的薪酬待遇进行相应的调整。劳动纪律条款约定:(一)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乙方奖励或惩处。甲方的规章制度因违反法律、法规,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根据国家及上级主管单位有关规定可以制定新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也可以对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乙方同意服从甲方新制定的或修订后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若本合同条款与甲方新制定的或修订后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相抵触,按新制定的或修订后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执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款约定:(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依法解除本合同:……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2018年12月20日,天门电信公司以中电信天门〔2018〕179号文件印发《关于明确劳动纪律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了考勤管理制度、请休假审批制度,劳动纪律考核结果应用等,明确“**达2次的,取消当月月度绩效和相关福利补贴;连续**时间超过十五天或全年累计**时间超过三十天,公司可依法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次日,***所在的销售和渠道服务部在天门电信公司内网向***及其他员工推送上述通知,要求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2019年1月28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中电信鄂〔2019〕39号文件印发《中国电信湖北公司员工管理办法(试行)》(经中国电信湖北公司四届一次职代会审议通过),该办法规定:员工应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公司对员工存在违反公司劳动工作纪律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和经济处罚,经济处罚包括扣发绩效工资、停发绩效工资、降低岗位工资档次、停薪等。同时,该办法还规定: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连续**达到15天或年度累计**达到15天的,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同年1月30日,销售和渠道部在天门电信公司内网系统向***及其他员工推送该管理办法。
2019年4月23日,天门电信公司向***发出通知书,告知“***从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未到岗上班,属**行为,限你于2019年4月30日之前到天门市分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于同年4月26日收到该通知。天门电信公司在2019年***未到岗期间,以及***到岗后,都向其发放了岗位工资,其标准均为2350元。2019年5月5日,***到网络操作维护中心报到,该中心拟安排其从事机房监控值班工作,考虑***需要熟悉业务,部门领导安排***先上行政班,即每星期周一至周五早八点晚五点在机房上班,跟值班人员学习和熟悉业务。***表示服从安排。在熟悉业务期间,***经常缺岗,其中2019年5月、6月、7月分别**7天、11天、23天。天门电信公司在2019年6月、7月考勤通报中直接通报了***的**行为。2019年5月,天门电信公司给***发放了部分绩效工资,2019年6月、7月因***多次**,天门电信公司停发其绩效工资。2019年8月22日天门电信公司以***自2019年5月1日起,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未到岗上班,**41个工作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中国电信湖北公司员工管理办法》(中电信鄂[2019]39号)第五十一条以及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拟与***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天门电信公司人力资源部向所在工会予以告知,中国电信集团工会湖北省天门市委员会于2019年8月23日召开工会代表会议,听取有关情况和处理意见后,与会代表一致同意与***解除劳动合同,并函告天门电信公司。
2019年9月10日,天门电信公司向***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自2019年9月10日,与天门电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同年10月22日,***通过邮政快递签收了该通知书。
2020年9月7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天门电信公司支付2019年4月至9月未足额发放的岗位工资3636元,支付2019年1月至9月停发的平均月度绩效工资50445元,支付1月至9月停发的员工各项福利16200元,补发2019年10月至今的岗位工资、平均月度绩效合计78860.98元,支付2019年10月至今的员工各项福利14000元,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2019年10月至今的各种养老保险金,恢复***与天门电信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2020年11月4日,天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天劳人仲裁字[2020]2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全部仲裁请求。***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因是否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及给付工资、福利等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天门电信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二、天门电信公司是否应支付***未足额发放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及各种福利;三、天门电信公司是否应为***补缴2019年10月以后的社保费用。
关于天门电信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一审法院认为,敬业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亦是劳动者的基本素质之一,不得**更是众所周知的劳动纪律。《中国电信湖北公司员工管理办法》(中电信鄂〔2019〕39号文件)系天门电信公司上级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该规章制度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天门电信公司与***签订的劳动合同,天门电信公司将该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符合双方的约定,且在施行之前,天门电信公司通过其内网将该规章制度向包括***在内的员工进行了推送,履行了其公示义务。故《中国电信湖北公司员工管理办法》(中电信鄂〔2019〕39号文件)依法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在2019年5月、6月、7月共计**41天,严重违反了天门电信公司的劳动纪律,天门电信公司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和规章制度,并经所在工会同意,解除与***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的规定。
***称**是因为身患疾病,但其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且即便属实,亦不是其**的理由,其应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还称,天门电信公司通报其**并以此为依据解除劳动合同之前,未按流程批评教育、谈话提醒,与天门电信公司对违法或犯罪的其他员工的处分相比,显属不公,一审法院认为,天门电信公司对其他员工的处分与本案无关,且***在因违反劳动纪律调岗后,未能吸取教训,仍不断**,违反了天门电信公司规章制度中的明确规定,天门电信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明显失当情形。故其主张恢复与天门电信公司的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天门电信公司是否应支付***未足额发放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及各种福利。一审法院认为,***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均未到岗上班,2019年5月起至解除劳动合同前,每月均存在**行为,天门电信公司依照劳动合同、制定且经过公示的规章制度停发绩效工资及各种福利合法合规,故一审法院对***要求天门电信公司补发绩效工资及各种福利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无论是否到岗,天门电信公司均为其发放了岗位工资,岗位工资标准2350元没有因为调岗而产生变化,故***认为调岗后天门电信公司调整其岗位工资与客观事实不符,其要求支付2019年未足额发放的岗位工资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称天门电信公司调岗后绩效、奖励工资较以前差异巨大,天门电信公司未与其协商,依法履行合同变更程序,调整岗位违法。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工作内容条款约定了天门电信公司可以自主安排***的岗位,故对***的上述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天门电信公司是否应为***补缴2019年10月以后的社保费用。一审法院认为,天门电信公司与***于2019年10月解除劳动合同属合法解除,***要求补缴合同解除后社保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二审期间,天门电信公司向本院提交了***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工资表,***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为,因***对天门电信公司提交的证据无异议,该证据能够证明***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工资发放情况,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二审查明,***自2019年8月起未到岗工作,于2019年10月23日收到天门电信公司关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1、天门电信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2、天门电信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岗位工资差额、绩效工资、各种福利补贴及应否为***补缴2019年10月份以后的社保费用。针对上述争议焦点,评判如下:
1.天门电信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中国电信湖北公司员工管理办法(试行)》(中电信鄂【2019】39号文件)是天门电信公司的上级部门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规定。天门电信公司将其作为本公司规章制度在本公司施行前已在内网向包括***在内的员工进行了推送,对***具有约束力。《中国电信湖北公司员工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一条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七)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连续**达到15天或年度累计**达到15天的;……”***在2019年5至7月连续**和累计**均超过15天,天门电信公司报经中国电信集团工会湖北省天门市委员会批准后,根据上述规定解除与***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且程序合法。***认为其2019年5月至7月共计**38天,并非41天,该主张与天门电信公司提供的考勤表中载明内容不符,不能成立。***还主张其在生病住院治疗期间电话请假,不属于无故**,因其二审时自认并未住院治疗,且天门电信公司否认其电话请假,***对此亦未能举证证明,故该主张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还认为天门电信公司无故将其调岗,且对比其他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员工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天门电信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明显不公。因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甲方(天门电信公司)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工作。天门电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将***的岗位调整至网络操作维持中心工作,并无不当。天门电信公司与其他员工是否解除劳动合同与本案无关联性。因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要求恢复与天门电信公司的劳动关系于法无据,一审判决对该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2、天门电信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岗位工资差额、绩效工资、各种福利补贴及应否为***补缴2019年10月份以后的社保费用。天门电信公司中电信天门【2018】179号文件《关于明确劳动纪律管理的通知》规定:当月迟到或早退达到5次、**达到2次的,取消当月月度绩效和相关福利补贴。天门电信公司已于2018年12月21日通过公司内网向包括***在内的员工推送该通知,对***具有约束力。***2019年1月至4月未到岗工作,2019年5月至7月期间每月**时间均超过2次,依照该规定,其当月绩效和相关福利补贴予以取消。一审判决对于***要求天门电信公司补发绩效工资及各种福利补贴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主张天门电信公司应当补发其2019年岗位工资差额3636元,结合天门电信公司所举的工资表明细及***的银行流水来看,***2019年的岗位工资均为2350元,相比2018年并无变化,故其主张补发岗位工资差额没有事实依据,一审不予支持亦无不当。***要求天门电信公司补发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岗位工资、绩效及各项福利补贴。根据中国电信湖北员工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实施差异化的薪酬福利制度,遵循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原则,根据员工付了劳动的多少和创造价值的大小,支付相应的薪酬福利。***自2019年8月起即没有到岗工作,故一审对***要求天门电信公司为其发放2019年10月的岗位工资、绩效和各项福利补贴并无不当。***于2019年10月23日收到天门电信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的劳动关系自其收到该通知书时起解除,***要求天门电信公司支付其此后的工资及各项福利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还要求天门电信公司为其补缴2019年10月以后的社保费用,因补缴社保费用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一审判决对该项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无
审判员 ***
审判员 高 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