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605民初1206号
申请人:山东舜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科技工业园东环北路和元丰街交叉口往西18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PAK3P8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英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英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三能智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广佛路谢边第一工业区内**仓之5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4MLFH1F。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瀚天科技城**配套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6557304T。
负责人:***。
申请人山东舜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三能智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三能智达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舜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三能智达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山东舜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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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