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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20民初11262号之二 原告:上***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2年10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第三人:上***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万顺路XXX号XXX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上***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普通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