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20民初11262号之二
原告:上***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2年10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第三人:上***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万顺路XXX号XXX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上***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普通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