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蒂壹净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某某净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20734号 原告:上***净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泰叶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2年10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男,1982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上***净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上***净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净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