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孚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鸿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孚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2民初1633号之一 原告:安徽鸿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111号华润中心西办20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孚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环城东路土山一弄2号1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鸿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孚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鸿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鸿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3512元,减半收取1756元,由原告安徽鸿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