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兴达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乐清市兴达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乐清市淡溪镇埭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财保34号 申请人:乐清市兴达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总部经济园四号楼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1617606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乐清市淡溪镇埭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淡溪镇埭头村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CT9F7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社长。 温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乐清市兴达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乐清市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转交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乐清市兴达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以防止被申请人乐清市淡溪镇埭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转移财产为由,向本院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乐清市淡溪镇埭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银行存款(开户行: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淡溪支行,账号:20×××64)人民币1206884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的形式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乐清市兴达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乐清市淡溪镇埭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下账户(开户行: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淡溪支行,账号:20×××64)内的银行存款,保全金额以1206884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