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民初14421号
原告:***。
被告:乐清市兴达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乐清市兴达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9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魏杨豹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周 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