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621民初5144号之一
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长江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569143372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高新区支行客户经理。
被告江苏金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三里闸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050293307X。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南通振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海安县海安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盘电气有限公司、***、南通振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8400元由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见习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