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恒嘉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凌达交通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宇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11民初30004号
原告:广州凌达交通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萍,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宇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恒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凌达交通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宇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广州市恒嘉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广州凌达交通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凌达交通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处分自身权利,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凌达交通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2元,由原告广州凌达交通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