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11民初3222号
原告:广东壹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建设北路188号9楼9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宇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461号A2座905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恒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166号第14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8号配套服务大楼B408-2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住所光之四白云区大金钟路23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壹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宇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恒嘉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8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东壹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06.49元,由原告广东壹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