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11民初31304号
原告:广东冠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平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文虎,广东平英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宇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盛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恒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广东冠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宇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广东盛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恒嘉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建设工程管理中心,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广东冠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并明确在本案中不再缴纳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冠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此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冠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