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恒嘉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宏晖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恒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323号
原告:广东宏晖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杨三村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恒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166号第14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宏晖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恒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宏晖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恒嘉建设有限公司庭外达成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宏晖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宏晖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19元,由原告广东宏晖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五年五月七日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