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粤7101行审1022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80号。
负责人:彭高峰。
委托代理人:***,系广州市番禺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蒙利,系广州市番禺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广州市恒嘉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166号第14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穗番国土规划资罚〔2018〕9号《广州市番禺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的内容为责令被执行人对破坏的610.68平方米耕地进行治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9日作出穗番国土规划资罚〔2018〕9号《广州市番禺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在未完善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17年擅自在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山西村石北大道南侧地块建设简易板房、水泥硬底化地面,涉案土地面积610.68平方米。
本院认为,关于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对破坏的耕地进行治理的内容。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执行人未完善用地手续,擅自在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山西村石北大道南侧地块建设简易板房、水泥硬底化地面,申请执行人对其处以限期治理的内容并无不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条件,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穗番国土规划资罚〔2018〕9号《广州市番禺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由违法用地所属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何珺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