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开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605执473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神山镇大岭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1064161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开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翠平社区田贝一路23号文锦广场文安中心16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PBWW02。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开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6民终46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2573571.85元及利息、支付诉讼费18850.62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案经执行,扣划了被执行人21714.43元,已转交执行费;除此之外,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