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02民初4102号
原告:珠海华而美照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37572521P,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厂房。
法定代表人:姜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辽宁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立航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3980304792,,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惠州大道汤泉段**厂房
法定代表人:徐顺荣。
原告珠海华而美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立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珠海华而美照明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2021)粤1302民初4102号案件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华而美照明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华而美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00元(原告珠海华而美照明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珠海华而美照明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范洪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严子平